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区别活用工与劳务派遣区别劳务派遣是全日制用工的一种方式。而灵活用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资料,关于灵活用工的定义,就有多达十几种,人力资源的定义、网络的定义、服务公司的定义等,都各有不同。依据《2017灵活用工业务现状与趋势报告》,报告将我国的用工关系分为三类,即:标准劳动关系(企业直接雇佣员工)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根据以上的三类用工关系,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将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之间的一些区别为大家进行对比分析。业务外包模式的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的Z大区别是: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业务外包(灵活用工)属于非劳动关系范畴。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是一种关于“人”的业务,也就是派遣公司只负责派遣人员,至于人员的使用和安排均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安排;而劳务外包则是一种关于“事”的业务,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个劳务事项的外包服务,至于安排几个人,怎么干,统统由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公司需要对这项工程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的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该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雇主需承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责任。但这种劳动关系有别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从事劳动。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派遣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把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合格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该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该种形式,用工企业将用工责任部分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设置差异化薪酬福利制度,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
3.实际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在用工企业从事劳动活动,接受用工企业的管理。双方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劳动者向实际用工企业提供劳务,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